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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在押人犯亲属探亲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在押人犯亲属探亲问题的复函
劳险便字[1980]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现将你区八一锰矿组干科1980年10月30日的来函转去,请你们研究答复他们。所询问题,我们认为可按财政部(80)财事字第328号关于监狱在押人犯亲属探监路费报销问题给广东省财政厅的复函中的规定办理,即:“在押人犯亲属的探监时,必须报经监狱批准,始得探监。在押人犯亲属的探监路费,凡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路费;凡不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其路费一律自理。”在押人犯亲属探亲的假期及工资待遇,亦按上述复函精神处理。
日期:2005-11-10 来源: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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