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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探亲待遇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探亲待遇的意见
劳险便字[1981]31号

  公安部十一局:

  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探亲待遇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固定职工。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固定职工的可以实行;不是固定职工的,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日期:2005-11-10 来源: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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