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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险字[1982]2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询问,在甘肃省生产建设兵团当职工的部分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天津市,并再次参加了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的精神,上述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附: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略)
日期:2005-11-10 来源: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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