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两金”的复函
劳办险字[1991]10号
你厅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关于从退休养老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余额是否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的紧急请求》收悉。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其中的“税、费”二字,在国务院研究草拟《决定》时,已经明确了包括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在内。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应计征两金。请你们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