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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安字[1993]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函》(保函〔1992〕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全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政府职能,已成为改革的核心。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至于省级保险公司系统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劳人护〔1984〕27号文确定的有关原则,由省级保险公司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商定。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期:2005-11-10 来源:劳动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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