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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日期:2005-11-10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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