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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汇管贸字[1994]第39号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94)中银营便字第3号函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一切进口项下付汇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央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的支付虽不属银行自营业务范围,但以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购买外汇实质上属于买汇行为,因此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对外支付;现汇帐户中现汇存款的支付,《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按该办法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我局原发(93)汇管函字第10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凡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请你行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审核进口付汇。

  此复。
日期:2005-11-10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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