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
(保监发〔1999〕51号1999年3月24日)
一、险别和保险费
本费率表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费率,车辆按投保险别分别计算保险费。
1.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按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档次收取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其余附加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保监发〔1999〕27号)列明的执行。
二、车辆使用性质
1.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2.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三、车辆种类
基本险费率表包括十三个车种档次和国产、进口两个类别。
1.国产与进口车辆的划分:从中国境外直接进口的或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转口的整车以及全部由进口零配件组装的车辆,按进口车辆计费;余者按国产车辆计费。
2.车种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3.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4.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5.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6.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同时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7.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8.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9.手扶拖拉机:转向操纵机构为手扶式的拖拉机。
10.小四轮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相当于20马力)的拖拉机。
1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拖拉机。
四、其他说明
1.短期收费:基本险和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表
┌──────┬────┬────┬────┬────┬───┬───┐
│保险期限(月)│ 1 │ 2 │ 3 │ 4 │ 5 │ 6 │
├──────┼────┼────┼────┼────┼───┼───┤
│应交费率(%)│10 │20 │30 │40 │50 │60 │
├──────┼────┼────┼────┼────┼───┼───┤
│保险期限(月)│7 │8 │9 │10 │11 │12 │
├──────┼────┼────┼────┼────┼───┼───┤
│应交费率(%)│70 │80 │85 │90 │95 │100 │
└──────┴────┴────┴────┴────┴───┴───┘
2.对其他特种型车辆,按本费率表中选择相应档次计费,如啤酒罐车按罐车档计费,大于0.5吨的载货三轮车按“二吨以下货车”档计费。
3.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承保的机动车辆,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300元;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400元;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保险费为500元。
4.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万元,固定保险费200元。承保的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座位的赔偿限额1万元,固定保险费100元;乘客座位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座,固定保险费40元/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