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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保监复〔1999〕161号  1999年8月23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请示》(平保发〔1999〕08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保险合同并开始履行期间,主管部门对条款作了新的修订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按原保险条款执行。

  二、《请示》中的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单背书中的“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全车被盗后的实际价值,并予以赔偿。在计算实际价值时涉及的车辆已使用年限的问题,由你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此复
日期:2005-11-10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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