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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206号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夭。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日期:2005-11-10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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