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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的规定

                      (2000年7月17日 汇复(2000)2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

    杭外管字(2000)49号《关于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将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按投资比例转增资本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1条和《公司法》第177条、179条等有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该两项基金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

    二、对用于本企业增资的该两项基金中外方投资者所有部分,外汇管理局可以比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审核原则和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具体为:

    1、企业申请、企业董事会关于本企业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该企业以两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3、该企业的原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如已先行变更,持变更后文件);外汇登记证正本;

    4、与用于增资的两项基金有关的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审核无误后,可以为外商出具人民币投资证明,并应注明该项投资来源于该两类基金。

    三、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此复。
日期:2005-11-11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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