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意见
机构部部函[2003]171号
你公司《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种非国债类证券”应如何理解的征询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条所指的“一种非国债类证券”应理解为“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证券”。
特此函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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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意见 你公司《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种非国债类证券”应如何理解的征询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条所指的“一种非国债类证券”应理解为“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证券”。 特此函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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