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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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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