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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每次收入的确定

[日期:2013-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八、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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