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
1.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2.正在加工的半成品
3.为了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将耗用的材料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存货成本的内容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二)不同渠道取得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存货(重点)
(1)购买价款:发票中的金额;
(2)相关税费:计入存货的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关税;
(3)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①运杂费: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采购人员差旅费不计入成本)
②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注意1: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注意2:入库前发生的不合理的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
a.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冲减存货的采购成本;
b.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③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应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注意3:入库以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保管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中。
注意4: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
①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②也可以将发生的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a. 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b.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③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例题·单选题】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200公斤,货款为6 000元,增值税为1 020元;发生的保险费为350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为130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甲企业该批原材料实际单位成本为每公斤( )元。
A.32.4 B.33.33 C.35.28 D.3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原材料的实际总成本=6 000+350+130=6 480(元)
实际入库数量=200×(1-10%)=180(公斤)
该批原材料实际单位成本=6 480÷180=36(元/公斤)
2.委托加工的存货(重点)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确定:
(1)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2)加工费、运杂费等;
(3)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
小规模:进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回后直接出售:进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
消费税
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可抵扣,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教材P16【例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
=30 000(元)
【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加工费×17%=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3.自制存货
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制造费用。
4.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教材P17【例2-2】2009年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是5 000 000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为850 000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0 000 000元,A公司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A公司在甲公司享有的实收资本
=10 000 000×35%=3 50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实收资本 3 5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350 000
(2)提供劳务换取存货,应将提供劳务的成本和付出的代价全部计入换入的存货入账价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