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经济法》难点:债务承担与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13-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该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新债务人恶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使得诉讼时效永远中断下去。在“债务转移”情形下,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过程中,无论原债务人及新债务人均对所负债务予以确认,同意履行债务,故应认定在该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例如:甲欠乙100万元,后甲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征得乙的同意,此时原债务人甲和新债务人丙均应对债务进行承认,此时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跟乙协商,说甲的债务我来承担了,此时直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话很有可能形成乙与丙串通控制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因此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必须要征得原债务人甲的承认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wangshuo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加新闻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