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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辅导

[日期:2013-01-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下面是科教园会计培训班的编辑为大家搜罗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生的学习有帮助,是考生学习会计的理想选择。

  一、  1、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全体”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上市公司的表决方式

  1、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全体”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表决方式

  1、合营企业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合营企业章程确定;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2、合作企业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一般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

  四、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债务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1、一般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重整决议: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和解决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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