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改正期的通知
京财会 〔2013〕5 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从业人员 基本信息的通知》(京财会〔2010〕2990号)规定,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以下称“注册登记”)已结束。按照《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责 令限期改正。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改正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 30日。请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在改正期内及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具体程序及 要求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从业人员 基本信息的通知》(京财会〔2010〕2990号)。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