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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处理之终身禁考

[日期:2015-09-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严格把好行业入门第一关,财政部对2006年8月9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0年2月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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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替考人员、场外协助作弊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相应增加了对其处理措施及处理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中注协和省级注协的处理权限,特别规定省级注协给予违规应考人员5年禁考和终身禁考处理的,均须报经中注协核准,从程序上体现了对重罚裁量权的慎用;细化了应考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舞弊等违规行为情形的表述,增加了对考试工作人员、其他与考试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增强了依法处理的可操作性。

  《处理办法》归并整合了对应考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删除了原规定的对应考人员违规禁考3年、10年等处理措施,增加了终身禁考和取消免试资格两种处理措施,将应考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归并整合为四类: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个年度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取消免试资格。修改后,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分类更加简明扼要,便于实际操作。

  《处理办法》设定了终身禁考,加大了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把原来给予禁考3年的处理改为给予禁考5 年的处理;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参与有组织舞弊的、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全科合格证书的,由原来给予禁考10年的处理改为给予终身禁考的处理。此外,《处理办法》还规定“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内容摘自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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