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日期:2005-02-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在政府、企业、一切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不能执业。要执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经批准注册后,发给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最后审查,如有不同意见,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北京面授班

网络课堂

历年培训展厅

免费课程

经验分享


    申请注册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如果注册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5、不年检。 
 由北京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http://www.bicpa.org提供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加新闻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