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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一8号--一致性: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8号
--一致性: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问题

  1.某些国际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在允许选择的会计政策之间作出选择。某些提供这种会计政策明确选择的准则,还指出了运用所选政策的方法。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104段指出,企业应从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两项政策中选择一项,并应将所选政策运用于所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另一些准则则没有指出运用所选政策的方法。

  2.问题是,在那些明确允许会计政策选择、但没有指出如何运用所选方法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应如何运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其基本问题是,一旦选择了某项政策,那么该项政策是否应一致地运用于按提供该项选择的特定要求核算的所有项目。

结论

  3.如果某项国际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提供了多项会计政策,那么企业应从这些会计政策中选择一项并一致地应用,除非该准则或解释公告特别要求或允许对可能适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交易、事项、余额、金额等)进行分类。如果某项准则要求或允许对项目进行分类,则应选择最适当的会计政策并一致地应用于各个类别。(本解释公告的附录一及附录二提供了附加指南。)

  4.一旦按第3段的要求选择了适当的初始政策,就只能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2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且该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第3段规定的方法动用于所有项目或类别。

结论基础

  5.为了确保可比性,《框架》第39段指出,对于整个企业及其不同时点,在单独及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或其他事项必须以一致的方法进行计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22段要求对相似环境中的相同交易或其他事项运用同样的会计政策。

  6.财务报表中项目列报和分类的一致性对于得出可比财务报表同样重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27段要求,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保持一致,除非企业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查核表明,这种改变可使事项或交易的列报更为恰当。《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作为其目的规定了对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的特定要求,"以便于所有企业按一致的基础编报收益表。

  结论达成日期:1999年5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对自2000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鼓励提前采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解释公告第18号》的运用示例

  这些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解释公告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解释公告的运用,以帮助明晰其涵义。表中的说明摘自在《解释公告第18号》公布之日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1999》(1999年全订本)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999年修订)]。下表中所列出的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应联系相关准则全文阅读。


  附录一:一致应用于所有项目

  将《解释公告第18号》应用于以下积各项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要求对按所指出的国际会计准则段落核算的所有项目,采用单一的会计政策。所指出的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对可能适用不同的会计政策的项目进行分类。

  参照,问题选用方法说明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1993年修订)第34/38段,重大差错可以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处理:

  (1)与前期相关的重大差错更正的金额应通过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来列报。比较信息应重新表述,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基准处理方法);

  (2)重大差错更正金额应计入当期净损益。在财务报表中,比较信息应与前期的报告方式同样列报。附加的匡算信息应予列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1993年修订)第49/54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除非产生的与以前期间相关的调整金额无法合理地确定。产生的任何调整应:

  (1)作为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比较信息应重新表述,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基准处理方法);

  (2)计入当期净损益。比较信息应根据前期财务报表的报告方式列报。附加匡算的比较信息也应列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1994年重编)第31段,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告发放的股利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1999年修订)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已取消了这项会计政策的选择。

  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之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报告期的股利,应:
  (1)加以调整;
  (2)予以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1993年修订)第33段,并购国外实体产生的商誉及公允价值调并购国外实体产生的商誉以及由于并购该国外实体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所进行的公允价值调整,应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处理:
  (1)国外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按期末汇率折算;
  (2)报告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们或者是已经用报告货币表述,或者是按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报告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31/33段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第32/34段,购买成本的分摊,少数股权已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计量;
  (1)交易日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购买企业在交易中获得的股权份额为限)与购买前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中少数股权所占份额的合计数(基准处理方法);
  (2)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少数股权应按其在已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反映。(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注:上述以粗体列出的"可辩认"一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增加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7/11段,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应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2)除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借款费用应于其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注意:与本解释公告的应用一致,《解释公告第2号--一致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如果企业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这种生理方法应一致地运用于可直接归必于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所有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94年重编)》第28段,投资房地产的账面金额
  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现有一个项目正在研究投资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第64号--投资房地产》打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现行要求作一些改动。

  持有投资房地产的企业,应: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
  (2)将其作为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第29段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29/30段,对子公司的投资,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9和第30段进行了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提前采用及因此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的修订内容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有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第29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在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对子公司投资,应:
  (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中所述的权益法核算;
  (2)根据母公司对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计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29/30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在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包括在或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子公司投资,应:
  (1)以成本列账;
  (2)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中所述权益法进行核算;
  (3)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12/14段,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第12和14段进行了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提前采用及因此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的修订内容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有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4年改编)第12/14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对于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的对联营投资,应当:
  (1)根据投资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的方法,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或
  (2)按照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计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包含在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但投资者不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则应从以下两者中选择:
  (1)假定投资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中,权益法或成品法两者中有一种更为合适,则采用更合适的方法;
  (2)按照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生估价计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12/14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包括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投资者纺报合并报表,而且投资者不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而拥有该项投资,则应:
  (1)以成本列帐;
  (2)用权益法核算;
  (3)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对联营企业投资包括在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但投资者不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则应:
  (1)以成本列帐;
  (2)假定投资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中,这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恰当的;
  (3)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定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998年修订)第25/32段,合并财务报表,共同控制实体中合营者权益的报告合营者应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反映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
  (1)比例合并的两种格式之一(基准处理方法);
  (2)权益法。(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二:一致应用于各类项目

  将《解释公告第18号》应用于以下各项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要求对按所指出的国际会计准则段落核算的每一类别采用单一的会计政策。所指出的准则要求或允许对可能适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进行分类。

  参照,问题

  选用方法说明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1993年修订)第21/23段,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除通常不能互相替代的存货或为特定计划生产和单独存放的存货外,存货成本应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计算:
  (1)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诸。(基准处理方法);
  (2)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注:存货的定义指的是被认作存货的几类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34段要求按适用于企业的类别披露存货的账面金额。因此,应用本解释公告要求选择单一的会计政策,并将其应用于各类存货。与本解释公告的应用一致,《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不同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要求企业"对所有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94年重编)第19段,短期投资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已取消了这项会计政策的选择。提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

   列作流动资产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以下列价值之一计价:
  (1)市场价值;
  (2)成本与市场孰低。如果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其金额应以全部投资、积压类投资或单项投资为基础确定。

  注意:《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36段确定了对从长期资产转为短期资产的计量要求。对转变的投资的计量基础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23段要求按类别的最初的会计政策。因此,对长期投资的分类也会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9段的会计政策选择。

  同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的短期投资的帐面金额可能是按投资的类别(或其他几种方法)确定的。如果采用重估价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23段的生估价要求也指的是在同一时间对"整类"投资而不是"所有投资"进行重估。应用本解释公告要求选择单一的会计政策,并将其应用于各类短期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94年重编)第23段,长期投资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并取消了这项会计政策的选择。提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列作长期资产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内应以下列价值之一计价:
  (1)成本;
  (2)重估金额;
  (3)对有价权益性证券,以投资组合为基础确定的成本与市价孰低。

  如果采用重估金额应采用周期性重估政策,并对该类别中所有长期投资同时进行重估。

  注:上述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3),以投资组合为基础确定的成本与市价孰低,仅适用于一类投资,即有价权益性证券。如果采用重估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23段中的重估要求指的是同时对整类投资进行重估。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50段(1)建议分类别披露对长期投资的分析。应用本解释公告要求选择单一的会计政策,并将其应用各类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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