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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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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增强公众参与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的程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

  起草说明应当阐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设定的制度等。

  必要时,可以就征求意见涉及的事项,设计清晰、简洁的问题或者问卷供公众回答。

  征求意见稿修改或整合有关现行规定的,应当一并制作并公布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或者条文来源对照表,供公众参阅。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公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或者指定专门的意见征求管理系统,提供其详细的网址。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应当载明征求意见活动的截止时间。征求意见期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第六条 征求意见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研究公众反馈意见,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对拟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对于拟不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说明理由。

  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或者签发规章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公布规章全文及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发布新闻稿或答记者问等,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涉外规范性文件,以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除外。

  前款所称涉外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下列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调整;

  (二)规范境外个人和企业、组织或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调整。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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