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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险便字[1981]30号

  四川省劳动局:

  川劳险便字(81)20号函收到。所询对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5号《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述复函中的意见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

  二、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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