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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劳人险局[1982]16号

  湖北省劳动局:

  你局十一月九日来函收到,经与总参动员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转发的总参动员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一九七七年以前,总参也是按此精神答复各地的。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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