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保发[1992]301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机动车辆被盗案件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赔款。虽然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了做好被盗保险车辆的追查归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防结合,遏制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上升势头。

  二、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将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全国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应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

  四、对被盗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投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都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拖延不办。

  1992年10月10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dyj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