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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向国家结汇的外汇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向国家结汇的外汇使用问题的答复
汇管条字[1986]第3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86)陕汇管便字第26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三资”企业结汇后的外汇额度使用范围,国务院在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国发<1986>6号文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银行结汇的外汇收入,可以交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以调剂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以(84)银发字第199号文规定,该类外汇额度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专款专用。因此,任何部门不能挪用。这是利用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要向有关方面进行宣传,请他们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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