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89)浙外管字第15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国内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原则上应按照批准的购买对象办理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内股份制企业接受台胞、华侨等以外汇购买其股票、债券,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其它有关具体问题,请你局将杭州万向节厂发行股票的有关材料报我局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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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89)浙外管字第15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国内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原则上应按照批准的购买对象办理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内股份制企业接受台胞、华侨等以外汇购买其股票、债券,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其它有关具体问题,请你局将杭州万向节厂发行股票的有关材料报我局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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