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银发[1996]187号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自1996年7月1日执行,原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颁布)同时废止: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理工订后的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的顺利实施。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时依照本条款、费率开展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对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内容进行修改。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要将修订后的条款和费率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1、《财产保险基本金》条款与条款解释。
2、《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与条款解释。
3、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年费率表、短期费率表
4、危险品及特殊危险品分类表
5、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保险条款 保险费率 通知
本行发送:办公厅、保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