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我公司外事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发[1996]295号
我公司机构改革以后,集团公司曾于今年7月9日修订印发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保发[1996]168号)。由于目前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地点办公、为方便工作,有子公司提出,单独申请外事邀请密码编号(外事邀请权)。经商洽国务院外事办和外交部领事司,现对保发[1996]168号文第六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鉴于各子公司目前暂不具备申请审批外事出访、来访权限的条件,还不能单独持有外事邀请密码编号,因此对外发邀请函仍需在各自公司名字前冠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字样,并加盖集团公司印章,由各子公司总经理签发。
二、为规范对外发邀请函的格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现随文附上正式邀请函格式一份,请照此本拟文稿。
三、本补充通知说明由集团公司国际部外事处解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