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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保监发〔1999〕43号 1999年3月22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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