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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发布公告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委对外公告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办公厅(室)。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发布公告,由办公厅(室)负责统一办理和发布,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条 中国保监委对外公告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公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公告和其它公告三种。

  第四条 公告载体由中国保监委统一指定。

  第五条 换发许可证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经中国保监委核准的保险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批准设立或换证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以及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公告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各类保险企业法人机构经核准换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后,由中国保监委办公厅在指定的报纸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公告规格为每家半版。

  第七条 中资保险企业一级分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经核准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由中国保监委办公厅在指定的报纸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公告规格为:中资保险企业一级分公司,每10家一整版;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每家半版。

  第八条 各类保险企业二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经核准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在保监委指定报纸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公告规格为:二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每100家一整版。

  第九条 刊发公告前,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应将核准文件及指定报纸关于刊登广告的通知书(或说明书)一并交给被公告保险机构。

  第十条 被公告保险机构须在接到中国保监委核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与指定报纸联系刊登公告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发布其它公告,如保险企业处罚决定、清算公告、吊销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业务问题通告、披露保险信息等,由办公厅(室)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方支付。其中,保险企业法人机构一级分公司的公告费用,由法人机构统一支付给刊发公告的报社;二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公告费用,由所属的一级分公司统一支付给指定报社。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委办公厅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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