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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办发〔1999〕19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199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两办通知发出后,国家民政部召开会议,具体安排贯彻落实措施,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对民间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11月25日,中央金融工委又召集各中央金融机构办公厅(室)主任会议,学习两办通知,布置落实清理整顿民间组织的工作。为切实加强对保险行业社团组织的管理,现将有关各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

  1.要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党的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从而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2、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

  3、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自觉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关于清理整顿工作

  要在1999年12月29日前将组织名称、成立日期、成立宗旨及日常工作、批准机关、主要领导姓名及其他兼职情况、党的建设、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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