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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保监人教〔1999〕7号  1999年4月14日)

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保监会开始陆续审查各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级机构的任职资格申请。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保险公司上报的文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给审批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甚至影响了审批的时间。为了认真、严格、规范地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严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之前,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对各类、各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工作,各公司要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保监函〔1999〕17号“关于目前保险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统一行文文种。各公司上报任职资格申请时,要以“关于对×××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形式,由各总公司向保监会行文。

  三、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的填报。

  1.应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要求,统一用16开纸,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也统一用16开纸。

  2.必须贴有近期免冠照片。

  3.政治面貌必须详细填写“××党员”,不能简称“党员”。

  4.批准文号是指“监管机关的批复文号”,不是公司自己的任命文号。

  5.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必须填明起止年月。

  6.工作、学习经历的时间必须与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时间相一致。

  7.工作业绩必须实事求是,特别是一些经营成果的数字,要客观反映所报申请人的作用。

  8.每一栏都需填写,没有的须填写“无”。

  四、各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特别是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初审,严格按规定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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