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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半封闭帐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半封闭帐户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  汇发(1998)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1994年总局及全国各分局根据(94)汇管非字第76号及汇传(94)40号两文件,对93年底以前开立的外汇帐户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对其中不符合1994年颁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户,实行半封闭管理,只出不入,用完为止。近两年来,通过外汇帐户年检发现,此类帐户余额一般较小,使用率很低,继续保留下去不仅对开户单位意义不大,而且不利于现行政策下对外汇帐户的管理。为此,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以前开立,并于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核定的半封闭帐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半封闭帐户一律关户,帐户余额全部结汇(含从半封闭帐户中划出的用做定期存款的外汇资金)。

  二、各分局应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完成本次帐户清理工作。请各分局通知所辖中资外汇指定银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停止办理所有半封闭帐户的收付业务。

  三、各分局应于1998年12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和《半封闭帐户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附件:半封闭帐户清户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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