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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铁道行业原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于1998年9月全部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当时未列入移交范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由铁道企业负担。

  二、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三、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按《关于调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调整,并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执行。对铁道行业离休人员比较集中的困难地区,调整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后的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解决。仍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事关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铁道单位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999年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及费用支出情况表(略)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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