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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6个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6个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1999年3月17日 汇发(1999)83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办理6个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请示》(中银资〔1998〕6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复银发〔1998〕327号文《关于将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期限延长至6个月的请示》的有关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起,你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最长期限由4个月增加至6个月,同时可适当开展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宣传。

  二、自1999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资本项下(包括国内外汇贷款)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但1999年4月1日之前签订的资本项下远期结售汇合约可继续执行,到期后不得展期。

  三、你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远期定价方式,尽量避免远期汇率贴水对即期市场的引导作用,同时要加强对辖内分支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减少企业违约行为。

  你行应在每年7月底和1月底之前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上半年度和全年度总结,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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