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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

                (2002年2月8日 汇发[2002]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联网等监管技术手段的提高和鼓励出口政策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下简称"核销单")使用期限的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文)中涉及的有关考核指标需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交单率达标为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唯一指标。

    二、对2001年度的出口收汇考核,按新的考核指标进行。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分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进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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