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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28日 汇发〔2002〕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陕西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因私购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试点工作的银行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参加试点的银行网点名单见附件一)。

  二、凡参加此次试点工作的银行网点均须通过“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各试点银行网点须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告公众。

  三、试点期间,参加试点工作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二)的规定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

  四、此次开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系统的网点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金融机构标识码及顺序号,并办理业务准入的相关手续。

  五、试点地区外汇局要核实申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是否已经开办了结售汇业务或是外币兑换业务;对既无结售汇业务又无外币兑换业务的,要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告;对已开办了结售汇业务或是外币兑换业务的,要及时为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及顺序号。

  六、各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对附件所列的银行进行业务及技术方面的检查,如确认试点银行与外汇局的系统不能联通,则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七、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试点银行业务人员的培训。试点期间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和信息中心反馈。

  八、试点地区外汇局和试点银行收到文件后,请尽快转发所辖试点银行网点。特此通知。 


    附件:

    一、《开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及下属机构名单》

    附件一(1):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个人购汇系统”试点网点名单

    附件一(2):中信实业银行申请“个人购汇系统”试点网点名单

    附件一(3):中国银行申请“个人购汇系统”试点网点名单

    二、《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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