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4日 汇发〔200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2001年,我局发布并实施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见附件),规范了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规程》关于期货专户的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在京中央企业。近期,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批准了10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格,其中7家企业属北京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因此,《规程》中关于期货专户开户行的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管理的要求。为方便企业经营,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对《规程》中关于境内期货专户开户银行的要求作如下修改:删除“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各相关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规程》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属地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有问题及时向总局资本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关于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