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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汇发[2004]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见附件),取消和调整了495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许可证或备案件。据此,我局在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方面相应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审核企业或机构的开户材料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备案件,但需严格审核开户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中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并根据经营范围,确定企业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性质及核定账户限额的比例。对外汇局今后仍需审核的内容,总局已组织开发了“企业外汇业务综合管理IC卡系统”,以实现各业务职能部门共享信息和便利企业的目的。该系统将陆续在全国推广应用。

    二、各分局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企业或机构在外汇账户开立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总局反馈。

    附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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