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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门)的通知

1993年4月9日 银发[1993]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长沙、厦门、沈阳、大连、湘潭、珠海、本溪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为了加强对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总行决定统一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渔船保险,拖拉机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子女婚嫁、教育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等全国性险种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上险种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各保险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核准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执行。

  二、同一地区存在多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同一险种,应执行同一保险条款及同一保险费率。

  三、各地如需变动保险费率时,应按银发(1991)92号文(《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本《通知》下发后,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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