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关于金融机构领证后六个月以上未经营外汇业务的标准的规定

关于金融机构领证后六个月以上未经营外汇业务的标准的规定

  对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所指金融机构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六个月以上未经营外汇业务的标准,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金融机构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办理外汇业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认其已经营外汇业务;

  (一)银行及其分支行: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三项业务至少各发生一笔。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1.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信托存款、外汇信托放款两项业务至少各发生一笔。

  2.融资租赁公司:至少签订一笔外汇租赁合同;

  3.财务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和放款,至少各发生一笔;

  4.证券公司:至少发生一笔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业务;

  5.保险公司:至少签订一笔外汇保险合同。

  二、凡金融机构从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而外汇业务经营未达以上条件的,均属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六个月以上未经营外汇业务,可视同自动停业,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论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