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4]第175号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