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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两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监会计字[1999]61号文《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充分计提,不得少提也不得多提,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下,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或告知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以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九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如下单位: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csrc.gov.cn-、机构部csrcdsi@csrc.gov.cn-、沪、深证券交易所memnb@sse.com.cn和hyz@sse.org.cn-,将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csrc.gov.cn和机构部csrcdsi@csrc.gov.cn-,并将上述报告的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如下单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鼓励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披露。如公开披露,则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第27条、、第28条、除外)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

  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的证券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

  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二章、重要提示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三章、公司概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四条、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四章、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十八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初数、年末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净资本、自营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第十九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年数、本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条、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比率、自营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总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本比率=净资本/(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自营证券比例=自营权益类证券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长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固定资本比例=(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在建工程帐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

  (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按照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第五条、公式分母的规则计算)

  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平均余额×100%

  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平均余额=[年初(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2(二)上述指标计算中的帐面价值是指扣减折旧、减值(跌价)准备后的资产价值。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表格附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合并的帐务处理方法、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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