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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一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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