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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

  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达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

  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范》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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