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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4号---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4号---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
银行公告[2002]第4号

为了规范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利率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含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国家机关、团休、部队和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即:对中国居民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非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二、现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政策不变。即: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三、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中、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四、现行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不变。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公告,以法人为单位,将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和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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