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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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
联系人:孙志宏、鲁冰;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1401、5503;
传真:(010)68721166转5402;6847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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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