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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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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的通知
其他   京国土房管法〔2003〕531号

关于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法〔2003〕531号
为推进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提高测绘工作效率,现对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商品房测绘市场。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设立测绘服务大厅,并将具有商品房测绘资质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测绘单位名单(见附件)在测绘服务大厅公示。公示的测绘单位,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商品房的预测和实测。
二、商品房测绘推行挂牌招标制度。商品房测绘项目可以在测绘服务大厅登记,通过挂牌招标方式选择公示的测绘单位;委托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公示的测绘单位。
三、商品房测绘项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就测绘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完成期限、收费标准、成果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在3日内报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
四、测绘项目成果实行汇交备案制度。现属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单位暂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测绘单位受托的商品房测绘项目在完成测绘后,其测绘成果经委托方签字后,即由受托方向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加盖“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的测绘成果可在权属登记时使用。
五、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商品房测绘报告,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商品房测绘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商品房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商品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活动,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不得将承担的测绘项目转包。
九、商品房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测量规范实施测绘。市国土房管局对测绘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定委托合同,测绘单位尚未向委托方交付测绘成果的按本规定办理。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北京市房产测绘单位名单北京市房产测绘单位名单
1、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2、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3、西城区房地产测绘所4、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5、宣武区房地产测绘所6、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7、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8、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测绘队9、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10、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11、通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12、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13、(房山区)天地鸿图测绘所14、门头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15、怀柔区房地产勘察测绘所16、延庆县房地产勘察测绘所17、密云县房地产测绘所18、平谷区房地产测绘所19、北京华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20、北京鼎春德正测绘中心21、中兴兆业房屋面积测绘公司22、北京新兴华安房地产工程测绘事务所23、北京昌房房地产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4、北京京恒实测绘技术有限公司25、北京首益佳房地产经纪中心26、北京房屋面积计量站   
发文时间: 20030616 
实施时间: 20030618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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