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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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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
国税总局   财税[2003]11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4 

 
发文时间: 20030604 
实施时间: 20030701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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